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6 阅读:

一、事项名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气象局
三、设定依据(法律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五、审批权限:初审(政府部门行政权力)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七、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条件:
1、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2、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现场勘验结论准确。
九、申报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正式申请(自拟);
2、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来源以及投资主体,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
4、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示意位置、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
十、审批流程及审批环节的时限:
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
十四、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五、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十六、咨询电话:3355038
十七、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335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