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12 阅读:

 

一、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单位名称:衡水市气象局
三、设定依据(法律条款及内容):
《通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五、审批权限:本级审批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七、承诺时限:即办件
八、审批条件:
1、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九、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气球施放期间天气条件分析及施放现场勘查意见;
4、施放气球资质证、资格证复印件;
5、施放现场全程跟踪服务的工程师名单,作业人员及值守人员名单。
十、审批流程及审批环节的时限: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无
十四、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五、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十六、咨询电话:0318-2026121
十七、投诉电话:0318-2351686


附件、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