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7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保障石家庄市气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单位办理案件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重大执法决定依照本制度实施法制审核。以下事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需实施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局机关内部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合法、适当而施行的执法监督。法制审核适用于全市气象部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局长是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减灾与法规处是法制审核的主管部门,对执法案件实施监督,负责法制审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减灾与法规处负责各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上报减灾与法规处。
    第八条 案件审核实行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减灾与法规处、局领导三级依次把关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施行办案人员负责制,建立执法档案。
    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档案的管理依据石家庄市气象局气象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对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管辖异议或变更。
    (六)办案人员的回避。
    (七)强制措施。
    (八)结案和撤销案件。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内设机构或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报减灾与法规处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由本单位法制员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减灾与法规处审核。
    (二)减灾与法规处对办案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法制部门审核一栏中标明审核意见,由减灾与法规处负责人签字确认;需要进一步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的,办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大的、情况复杂的,可上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减灾与法规处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办案单位应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有异议的,应当与减灾与法规处就其审核意见共同协商,对重大涉法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局党组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由减灾与法规处负责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而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减灾与法规处复查并通知申请人。
    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工作是否有效,由减灾与法规处在法制审核时根据案件情况报请局领导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减灾与法规处对办案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审查批准,经批准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交由办案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以市气象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呈报局领导签发,不得擅自执行。
    第十六条 减灾与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情况复杂的,经减灾与法规处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减灾与法规处审核。经审核认为撤销案件的理由不成立的,退回办案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八条 拟对当事人给予重大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送减灾与法规处审核。减灾与法规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处罚依据等进行审核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公正,适用法律准确的案件,报局领导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办案单位执行;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通知原办案单位;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审核意见书,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
    (四)调查过程中有不符合规范行为的,通知原办案单位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局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局起草或同其他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以市气象局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在公布、提交、审议或会签前,应送减灾与法规处审核。
    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提出可予发布实施,可提交审议或可予会签的意见;认为无法律依据或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应提出不予发布,不宜提交审议或不予会签的审核意见;需要修改补充的,可退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或直接予以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经法制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决定或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下列情形由政策法规科对违法问题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议决定:
    (一)有关单位报送材料不真实、不全面或错误等原因致使的。
    (二)有关单位未按本规定运转文件,致使减灾与法规处未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法制审核人员审核的原因直接致使的。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本规则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该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评中扣减当月考核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年终不得评为先进。
    (二)造成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责任人员依法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